一.設計依據
(1)《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981-2014
(2)《建筑機電設備抗震支吊架通用技術條件》CJT476-2.15
(3)《抗震支吊架安裝及驗收規程》CECS 420:2015
二.設計規范
1. 矩形截面面積大于等于0.38平米和圓形直徑大于等于0.7m的風道采用抗震支架,
2. 防排煙風道,事故通風風道及相關的設備癥采用抗震支吊架。
3. 對于大于1.8kn的設備或吊欄計算長度不大于300mm的吊桿懸掛管道,可不進行設防。
4. 需要設防的室內給水,熱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徑大于或等于DN65的水平管道,當其采用吊架,支架或托架固定是,應按規范要求設置抗震支承。
三.基本要求
1. 建筑機電工程設施的支吊架應具有足夠的附度和承載力,支吊架與建筑結構應有可靠地連接和
2. 建筑機電工程管道穿越結構墻體的洞口設置,應盡量避免穿越主要承重結構構件管道和設備與建筑結構的連接,應能允許一者問有定的相對變位。
3. 、建筑機電工程設施的基座或連接件應能將設奮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傳遞到建筑結構上。建筑結構中用以固定建筑機電工程設施的預埋件、錨固件,應能承受建筑機電工程設施傳給主體結構的地震作用
4. 抗震支架與鋼筋混凝士結構應釆用錨栓連接,與鋼結構應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
5. 穿過隔震層的建筑機電工程管道應采用柔性連接或其他有效措施,并應在隔震層兩側設置抗震支架。
6. 建筑機電工程設施底部應與地面牢固固定。對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設防,膨脹螺栓或螺栓應固定在墊在墊層下的結構樓板上。對于無法用螺栓與地面連接的建筑機電工程設施,應用型抗震防滑角鐵進行限位。
7. 在設防烈度地震作用下需要連續工作的建筑機電工程設施,其支吊架應能保證設施正常工作,重量較大的設備宜設置在結構地震反應較小的部位相關部位的結構構件應采取相應的加強措施。
四.抗震支架
1. 抗震支架在地震中應對建筑機電工程設施給予可靠保護,承受來自任意水平方向的地震作用。
2、組成抗震支架的所有構件應采用成品構件,連接緊固件的構造應便于安裝
3、保溫管道的抗震支架限位應按管道保溫后的尺寸設計,且不應限制管線熱脹冷縮產生的位移。